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江門泰坤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伍蘇華訴江門泰坤紡織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4〕426號),仲裁請求:1、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4年1月工資2418元,2024年2月工資1775元;2、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939.76元。合計13132.76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4年1月的應得工資2418元、2月應得工資1775元,共計4193元;二、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938.93元給申請人。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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