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電話通知開平市人社局及開平市社保局,并于15天內分別報送事故傷害報告書。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天內,向開平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被開平市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fā)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統(tǒng)籌地區(qū)醫(yī)療機構的醫(yī)療條件限制,需要到江門市以外治療的,須到開平社保局醫(yī)保服務大廳辦理轉院登記備案手續(xù)。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醫(yī)療費用及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原則在工傷職工醫(yī)療終結后6個月內,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持有關資料到參保屬地經辦機構進行申辦結算。
(一)申辦工傷醫(yī)療待遇
所需資料:
(1)《開平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職工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3)《工傷認定決定書》(收原件);
(4)門診、住院醫(yī)療收費票據(原件);
(5)門診、住院醫(y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
(6)疾病診斷證明書(驗原件,收復印件);
(7)醫(yī)院門診病歷、出院小結(驗原件,收復印件);
(8)工傷職工本人簽名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 );
(9)屬用人單位墊付醫(yī)療費情形的,提供用人單位銀行賬戶(復印件);
(10)屬醫(yī)技類費用(如CT、MRI等)的,提供檢查診斷報告(驗原件,收復印件);
(11)使用白蛋白須提供病危通知或搶救證明;使用所有血液及成份血須提供搶救證明、術中用血記錄或血紅蛋白≤60g/L(驗血結果);
(12)到江門地區(qū)以外治療的,須提供《江門市工傷職工轉院申請表》原件,經核定同意到外地就醫(yī)的公共交通工具、食宿費用的有效發(fā)票(收原件)。
(13)勞動能力鑒定之前超過規(guī)定的最長醫(yī)療終結期的工傷醫(yī)療費用,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延長醫(yī)療終結期確認書(原件);
(14)勞動能力鑒定之后再次發(fā)生的工傷醫(yī)療費用,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fā))確認書(原件)。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醫(yī)療待遇涉及第三人責任的,還需提供:
(1)屬于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2)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賠償證明等資料;
(3)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二)申辦工傷工傷傷殘待遇
所需資料:
(1)《開平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職工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3)工傷認定決定書(驗原件,收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書(原件);
(5)工傷職工本人簽名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
(三)申辦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待遇
所需資料:
(1)《開平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職工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3)工傷認定決定書(驗原件,收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書(驗原件,收復印件);
(5)《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驗原件,收復印件,需所屬鎮(zhèn)街的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蓋章備案);
(6)工傷職工辭職申請書(原件)
(7)工傷職工本人簽名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
(四)申辦工傷死亡待遇
所需資料:
(1)《開平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
(3)工亡人員死亡醫(yī)學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4)工亡職工近親屬接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一次性待遇銀行賬號(復印件)。
如需申辦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還需提供:
(1)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申請書(即《開平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供養(yǎng)親屬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銀行卡(驗原件,收復印件);
(3)供養(yǎng)親屬與工亡職工的關系證明(加蓋所屬居委會(村委會)公章);
(4)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原件);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書(原件);
(6)屬孤兒、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原件);
(7)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工傷職工(以下簡稱下落不明工傷職工)所供養(yǎng)親屬生活困難的,提供生活困難有關證明(原件)。
(五)申請工傷康復待遇
工傷職工需工傷康復的,經江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后,應在江門市工傷康復協(xié)議機構進行康復。因康復醫(yī)療條件所限,需要到江門市以外的機構進行住院康復的,可以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提出,填寫《江門市工傷職工轉院申請表》,并經工傷康復協(xié)議機構同意后,報社保局批準,康復終結后提供以下資料申請報銷。
(1)《開平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江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江門市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
(3)工傷職工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4)工傷認定決定書(驗原件,收復印件);
(5)工傷康復收費收據(原件);
(6)工傷康復明細清單(原件);
(7)工傷職工本人簽名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 );
(8)屬用人單位墊付醫(yī)療費情形的,提供用人單位銀行賬戶(復印件)。
(六)申辦配置輔助器具
工傷職工確需配置輔助器具的,經江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后,應在我市具有資質的輔助器具協(xié)議機構進行配置,因配置條件所限,需要到江門市以外地區(qū)進行配置的,填寫《江門市工傷職工轉院申請表》,由輔助器具協(xié)議機構提出意見,報社保局批準。
所需資料:
(1)申辦配置輔助器具待遇申請書(原件);
(2)工傷職工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3)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書(原件);
(5)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同意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原件);
(6)配置輔助器具收費收據(原件);
(7)配置輔助器具明細清單(原件);
(8)工傷職工本人簽名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 );
(9)屬用人單位墊付醫(yī)療費情形的,提供用人單位銀行賬戶(復印件)。
辦理地點:市社保局醫(yī)保服務大廳,電話:2255747、2256983
注:所有復印件資料為A4紙規(guī)格并加蓋單位公章,所有醫(yī)院提供的資料都需要加蓋相關的業(yè)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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