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陽春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快速反應(yīng),偵破非法狩獵案1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人。 10月26日,該大隊辦案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陽春市春城黎湖村委會坡仔村一村民涉嫌非法狩獵野生鳥類,辦案民警立即采取行動,在犯罪嫌疑人楊某的住處搜查出活體鳥類5只、死體鳥類22只,該27只鳥類均是非法狩獵所得。 經(jīng)調(diào)查,犯罪嫌疑人楊某在陽春市春城黎湖村委會坡仔村野外的香蕉林地處,布設(shè)一張長20米、高6米的捕鳥網(wǎng),非法狩獵野生鳥類。 經(jīng)審訊,犯罪嫌疑人楊某對其非法狩獵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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